湘阴县房政股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湘阴在线 发布时间:2013/4/26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记载于登记簿;
(六)发证。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交易登记所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限
(一)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交易登记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来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记载于登记簿;
(六)发证。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交易登记所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限
(一)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交易登记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来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